为维护国内聚苯乙烯产业的合法利益和公平贸易秩序,国家经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8月24日在京举行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案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聚苯乙烯生产商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0年10月16日,汕头海洋第一聚苯树脂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等4家聚苯乙烯生产企业,代表国内聚苯乙烯产业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1年2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高抗冲型和通用型,海关税则号:3930.1900)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内相关产业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同时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以及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有3家国外被诉生产商通过中国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请求。国家经贸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原则,同意了3家被诉企业的延期请求。
据了解,国家经贸委在调查过程中,巴斯夫公司代表团、日本经济产业省代表团以及韩国被诉企业代理人分别拜会了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在此前后,一部分被诉企业通过中国国内代理律师事务所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召开此次调查听证会旨在让各利害关系方和申请人能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使调查机关更详细了解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意见。国家经贸委将客观考虑申诉方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作出公正、公平的初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