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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偷拍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

2022/6/23 4:07:52发布65次查看
相关案例:
李某与商人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某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表示胡某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某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某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最终,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出轨偷拍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
苏州市私家侦探为你解答:
在实践中,关于偷拍而来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胡某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
事实上,本案中胡某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某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胡某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妻子李某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某取证之后,只应在进入法律程序时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
出轨偷拍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
苏州市私家侦探补充:
关于离婚诉讼: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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